播出时间:2008-10-24 11:35——13:00 参与热线:36237238、36234321
【事件】
真存折在自己手上,但存折里的钱却被人用“克隆存折”取走。不服一审判决银行仅承担三成责任的受害人王女士,将开户行某银行华景新城支行上诉至广州市中院。昨日中院一审判决,认为银行和王女士应承担相同的责任,改判双方责任各占五成,即银行赔偿王女士43000元。
2008年1月3日,王女士到某银行华景新城支行查询存折明细时,发现存折中的8.6万元不翼而飞。后经翻查银行的监控录像,发现王女士的钱是在1月1日和2日,由一名男子分三次在三个不同的地方利用“克隆存折”在银行柜面取走的。
2008年5月13日,天河区法院一审后认为,王女士没有对存折的账户信息和交易密码严格保密,是造成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主要责任,而银行未尽到足够的审核义务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故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30%的损失。
“如果银行能够认出假存折,我的钱就不可能被取走。”认为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的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广州市中院。2008年8月4日,中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。
昨日,中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,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,有效甄别客户身份是银行应尽的义务。本案中银行没有及时识别出虚假存折,导致“克隆存折”顺利通过银行监控。但是,王女士存折密码泄漏也是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之一,因此银行和王女士责任相当。故变更原判决为,银行赔偿王女士43000元。
【听众意见】
认为合理:王女士自己泄露了资料,让犯罪分之有可乘之机,是自己的过失,而银行目前的设备设置是制止不了这本克隆存折的,何况他也能通过密码,所以,银行该负鉴定不周的责任,负5成责是对的。
认为不合理:说人家王女士泄露资料都是银行的推断,其实没有任何事实根据,你银行的设备不能鉴别存折的真伪,那是你银行的工作没做好,并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借口,我们把钱放到你银行,就必须保证其安全,出了问题就一定要全部【】赔偿,除非你有证据证明是客户的疏忽。
【欢迎大家继续发言】